2.3 轮椅坡道


2.3.1 轮椅坡道的坡度和坡段提升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横向坡度不应大于1:50,纵向坡度不应大于1:12,当条件受限且坡段起止点的高差不大于150mm时,纵向坡度不应大于1:10;
    2 每段坡道的提升高度不应大于750mm。
2.3.2 轮椅坡道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1.20m。
2.3.3 轮椅坡道的起点终点和休息平台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坡道的通行净宽,水平长度不应小于1.50m,门扇开启和物体不应占用此范围空间。
2.3.4 轮椅坡道的高度大于300mm且纵向坡度大于1:20时,应在两侧设置扶手,坡道与休息平台的扶手应保持连贯。
2.3.5 设置扶手的轮椅坡道的临空侧应采取安全阻挡措施。

条文说明

2.3.1 本条为功能性和安全性要求。根据近些年实际情况,参考国外标准中的相关要求,本条在现行标准条文基础上进行了调整。
    第1款 为了保证轮椅使用中的安全性和适用性,依据主要在建筑室内外使用的手动和电动轮椅的性能指标确定坡度要求。因为通用设计的要求,现在国际上对于轮椅坡道的要求有坡度更缓的趋势。
    第2款 每段坡道的提升高度需考虑使用者的体力情况,每提升一定的高度需要设置一个平台提供短暂休息,否则容易造成因体力不支无法操作轮椅的情况,带来安全隐患。例如在轮椅坡道坡度为1:12时,每段坡道的提升高度不应大于750mm即水平长度不应大于9m,否则应设休息平台。
2.3.2 本条为功能性要求。轮椅坡道需考虑到不同类型轮椅的使用。根据我国的轮椅相关产品标准,最宽的轮椅为普通机动轮椅,其宽度标准为小于或等于1.2m,而经常使用的电动和手动轮椅,其宽度标准为小于或等于780mm。根据近些年实际情况和未来辅具的发展趋势,参考国外标准中的相关要求,本条在现行标准条文基础上进行了调整。本条不适用于客房和住房、居室的套内和户内坡道。
2.3.3 本条为功能性要求。对轮椅坡道的起点、终点和休息平台的通行净宽的要求是为了保证无障碍通行的顺畅。乘轮椅者在进入坡道之前和行驶完成后,需要一段水平行驶用来调整轮椅,平台长度不小于1.50m,可满足乘轮椅者调整方向或者短暂休息。根据近些年实际情况,参考国外标准中的相关要求,本条在现行标准条文基础上进行了调整。本条不适用于客房和住房、居住的套内和户内坡道。
2.3.4 本条为安全性要求。无论什么高度,一般行动上借助扶手会更为安全。但当轮椅坡道的高度不大于300mm或坡度不大于1:20时,大部分行动障碍者可以不借助扶手通行,考虑到不同的现实情况,不提出必须设置两侧扶手的要求。在条件允许时,鼓励轮椅坡道均设置两侧扶手。本条沿用现行标准条文。
2.3.5 本条为安全性要求,沿用现行标准条文。设置扶手的轮椅坡道的临空侧采取的安全阻挡措施,可为以下做法中的至少一种:
    1 坡道面和平台面从扶手外边缘向外扩宽300mm;
    2 坡道和平台边缘设置高度不小于50mm的安全挡台;
    3 坡道和平台设置距离坡道面和平台面不大于100mm的斜向栏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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